近年来,网络直播带货作为线上消费业态发展迅速,许多商家紧跟潮流进行直播卖货,但销量未达预期,商家能否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?近日,两江新区(自贸区)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带货销量惨淡,商家要求退还服务费的案件,法院认定带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线上销售义务,致使商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遂判决带货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。
原来,2020年9月,任某与A公司签订《线上销货合作协议》,约定A公司负责对任某提供的贵州某白酒通过抖音短视频、快手、开设抖音小店及直播进行销售,A公司安排旗下8-10名(包含主播)销售运营人员成立项目组。
本次合作销售运营费用15万元,销售时限为四个月,双方商议确定直播售卖价格为每瓶不低于199元。直播利润在扣除产品相关成本后每日支付50%给任某,剩余利润每月15日结清。
A公司负责制定直播计划,并组织好直播前准备和直播过程中粉丝维护、促销等相关工作,并保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数量达到20000件;产品按照制定的售价售出,如没有达到保证的销量,乙方按照销售量比例返还甲方投入的运营费用。
2020年9月12日,任某向A公司转账15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A公司未开展任何在线销售活动,未售出一瓶白酒。故任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A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线上销货合作协议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协议签订后,任某按约向A公司支付15万元服务费用。协议约定,A公司保证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销售数量达到20000件,产品按照制定的售价售出,如没有达到保证的销量,A公司按照销售量比例返还运营费用。
现A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线上销售义务,致使任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根据上述约定,任某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服务费15万元,故对任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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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,往往需要商家支付较高的服务费。对此,商家要谨慎选择,不可轻易相信网红或明星的带货能力,以免得不偿失。商家与带货销售公司或主播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,写明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效果,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推广效果的评判标准、合作期限、具体销售额、直播次数及时长等条款,且应特别注意违约条款的设置。
同时,企业和商家应诚信经营、规范管理,提高产品质量和吸引力,过硬的产品质量才能赢得消费者的青睐。作为消费者,也需要根据商品质量、自身购买力及对商品需求程度等因素理性消费,不要盲目跟风。(记者黄乔)